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
  省建设厅各业务处(室)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承办涉及本处(室)业务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所有权证等,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
  (二)各市(地)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复议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受理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对依法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视情况可建议其到厅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接待办理。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
  (二)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市(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