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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法[2006]1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及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复议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市(地)、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建设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建设厅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建设厅厅长任主任,主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应诉意见。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设在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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