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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城市规划编制方面:对当地是否依法和依据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编制了相应的城市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委托合法性、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城市规划审批方面:对当地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与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时限、公示、公开的要求,以及对已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再次进行修编、调整、重大变更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进行督察。
  (三)城市规划实施方面:对当地是否依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国家与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公开、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进行督察。
  (四)城市规划执法方面:对当地是否依法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历史保护建筑损毁行为进行查处情况进行督察。
  五、试点范围与派驻要求
  (一)试点范围:省建设厅选定哈尔滨、大庆为实施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省级试点城市;全省13个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在所辖县级城市中,选定1至2个城市作为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市级试点城市。从今年4月份开始,省建设厅将选派1至2名城市规划专家为省级城市规划督察员,分别派驻到哈尔滨、大庆城市规划部门。
  (二)派驻要求:省级、市级城市规划督察员每个季度在所派驻的试点城市督察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每两个季度末向派出机关提交所派驻城市的督察工作书面报告。所派出的城市规划督察员的自身条件,要符合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的有关规定。
  六、督察途径与方法
  (一)督察途径:城市规划督察员要通过参加城市规划编审会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违法案件处理会议,以及查阅城市规划编审文件、建设项目规划批件、群众举报投诉信件、违法项目处罚文书等资料等途径开展督察工作。
  (二)督察方法:城市规划督察员要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规划部门提出制止和纠正性的督察意见,并坚持跟踪检查督察意见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同时上报派出机关申请给予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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