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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建规[2006]8号)


各行署、市规划(建设)局:
  现将《关于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要求,不断强化城市规划的层级监督,维护城市规划法定严肃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城市规划行政违法问题的发生,不断积累实施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工作经验,逐步在全省全面推行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定督察: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当地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察。
  (二)坚持依标准督察: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定,对当地违反技术标准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察。
  (三)坚持依规划督察:依据依法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求,对当地城市规划实施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坚持依职责督察: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对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不作为问题进行督察。
  四、督察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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