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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13、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65%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4、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土地使用;

  5、城市建设投资力度大,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6、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7、已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9、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道路通行能力高;

  10、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11、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以及高、中、低档住宅比例比较合理;

  12、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1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

  15、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16、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7、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8、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9、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20、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21、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

  24、城市周边地区植树造林工作成效显著;

  25、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2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健全;

  27、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28、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9、社区治安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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