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8月1日为“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4、专家评审组根据《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以及“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预审报告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并予以公布表彰;
6、“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参加全国评选。
六、有关事项
省建设厅对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和“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重大变故、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省建设厅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称号。
附件1: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