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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8月1日为“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4、专家评审组根据《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以及“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预审报告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并予以公布表彰;

  6、“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参加全国评选。

  六、有关事项

  省建设厅对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和“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重大变故、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省建设厅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称号。

  附件1: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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