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一)城市(含建制镇)各级人民政府、享有政府职能权限的有关单位、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实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建设;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管理和管理机构
各地、市(含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含所辖县、县级市、城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2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及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的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