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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4日)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2003]7号)


各市(地)、县(县级市)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精神,我厅重新编制了《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调整人员名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省城市化发展和生态示范省建设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项目、单位和个人,省建设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含“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一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含建制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享有政府职能权限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含建制镇)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项目、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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