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家评审组根据《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并予以公布表彰;
6.“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
六、有关事宜
省建设厅对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和“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重大变故,复查不合格的,省建设厅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称号。
附件:1.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
2.城市规划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00人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
4.城市燃气普及率:≥92%
5.集中供热普及率:≥65%
6.城市供水普及率:≥98%
7.城市污水处理率: ≥45%
8.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20%
9.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
10.以步行、自行车和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居民比率≥50%
11.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30%
12.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14.城市规划建城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28%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
2.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