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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2006)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2006]52号)


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是对一个城市改善人民环境总体成就的综合评价,是国家城市各类评比中的重要奖项。有效组织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对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意义重大。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黑建城[20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请到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文件公示”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省城市化发展和生态示范省建设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县)、项目和个人,省建设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含“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市(县)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是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单项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些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县)政府。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县)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项目、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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