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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的意见
(2006年6月12日 赣府发〔200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加快培育汽车支柱产业,扩大汽车工业总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政府采购。将省产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市场竞争、同等条件本省企业优先的优惠政策。包括:政府部门自用大客车,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购买工作用车。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城市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积极购买省产汽车。
  二、鼓励社会购买。对新购省产汽车并在江西省内落籍的用户,实行一站式办理,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养路费一次性优惠50%,其中购买省产新上市(指从上市之日始,两年内)乘用车,再增加优惠30%。省外用户购买省产汽车,均可在省内落籍,享受省内用户同等优惠待遇。
  三、推动自主创新。
  (一)用足用好国家现行优惠政策。
  1汽车制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汽车制造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汽车制造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汽车制造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汽车制造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为5年。
  5对汽车制造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上述优惠政策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管理职能分别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二)大力扶持汽车制造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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