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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的通知


  (五)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兼作其他作业。

  (七)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一项有效措施。由于伏季休渔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应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成立伏季休渔监管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应成立由政府牵头,台办、海防办、渔业、公安(边防)、财政、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伏休监管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老大之间要签订目标任务和责任明确的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将伏休监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对发生渔船违规的,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生群体性违规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应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伏季休渔宣传工作,营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休渔前夕,各地要组织宣传工作组,深入渔村、渔船、码头、油库、冷库和鱼货交易场所,采取贴通告、标语,组织宣传船、宣传车,分发传单,与渔民座谈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休渔规定。休渔期间,要根据休渔工作阶段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不间断地开展宣传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休渔全过程。

  (三)陆上严防,港口严管

  1.公开休渔渔船名录。伏休前,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的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将休渔渔船的船民号粘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同时,建立伏休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确保随时能找到休渔渔船的船主和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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