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93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一步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6年4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的部署和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和对象
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拖网、帆张网和大围缯作业。
北茭以北我省海域,5月16日0时至7月15日24时;北茭以南(含连江县)我省海域,5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所有张网作业。
北纬22度30分至北纬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东经120度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所有灯光围网、灯光敷网作业。
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桁杆拖虾作业。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之前停泊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休渔对象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
(三)休渔渔船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行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台风结束后应及时返港。
(四)所有渔业船舶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