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形成部门相互协调、整体联动的生态省建设分工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生态建设的阶段目标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负责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或上报。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污染治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生态建设资金融资办法和措施,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推进绿色社区、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对生态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重点支持与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的科研项目,并积极促进先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国土资源、海洋、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国土、矿产、海洋和水生生物资源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沿海防护林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建设。
建设部门负责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努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重点是加强公路界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和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污染防治。
农业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包括畜禽养殖业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项目,积极推进生态村镇的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
旅游部门负责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开展A级生态旅游区、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指导并监督旅游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深入开展“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和环保志愿者行动,鼓励成立民间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组织,进一步引导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推广采用听证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把宣传教育与环保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生态省建设讲座列入培训计划,广泛提高全民生态文化意识。
(四)建立健全生态扶持与补偿机制。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定期修改和公布鼓励发展的生态产业、产品、技术与工艺的项目目录和生态产品标准,并给予投融资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倾斜。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依法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矿山生态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重点污染行业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强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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