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的监督作用,强化执法检查。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分工协作、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生态污染和破坏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依法查处。
(二)拓宽生态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省级各有关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重点生态项目建设。要不断拓宽和运用社会资金加大生态项目建设,也要积极引导和利用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用于生态省项目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可采取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土地使用费等政策措施,推动环保产业化改革。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省建设。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三)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绿色科学技术。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加大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交流,有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相关领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从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吸引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到闽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生态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设立生态环境研究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加强本地技术骨干队伍的培养。
(五)加强合作,扩大开放。学习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外商在闽设立生态经济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有关项目的合资合作。拓展与台港澳和兄弟省市特别是周边省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四、围绕责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生态市、县(区)建设工作。要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将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的内容,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层层建立责任制。各市、县(区)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当地市、县(区)生态建设工作,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