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村落绿化、道路硬化、沟渠净化、庭院美化,构建人居环境。城乡统筹治理农村垃圾,建立多形式、多渠道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长效模式。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垃圾焚烧发电。要采用先进实用处置技术,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置。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内河整治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厦门、福州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泉州、漳州市要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其他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6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要建成一批省级绿色社区,10个以上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要求。各设区市要加大内河治理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福州、厦门、三明市要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泉州、漳州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 40%。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市区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年检或抽测排放污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强制报废。
(六)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 (试点)县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残留量超标的地区,要大力提倡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有效控制和严格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
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编制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禁建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6年底前限期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全省其他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7年底前治理达标。要切实完善配套设施,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开辟利用途径,因势利导,变废为利,提高转化率与利用率。对以营利为目的,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大力推广扶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2006—2010年全省每年新建户用沼气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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