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健全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突出解决矿业开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重要河流两侧山体(一重山)可视范围内开山炸石。被取缔关闭的矿山的生态恢复,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负责整治。对无法落实业主的废弃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治。2006年底前完成“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保护好森林生态资源。闽北闽西山地盆谷生态区、闽东闽中中低山原生态区等林区,要以保护闽江源头、支流两岸一重山和重点生态区位的森林资源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点),生态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面积的30%以上。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建设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基地。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面积达到122万公顷,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2%。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和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强化海洋环境功能区管理,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港湾内围、填海,切实保护好近海与河口湿地资源。闽东及闽东南沿海地区要建立近海海域生态区及海水养殖和贝类净化基地,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建设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区,加强沿海港湾养殖集中海域的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大力度开展重点港湾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水环境监测。到 2010年,全省45%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标准。
加强湿地和红树林保护。沿海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制定方案,分期在闽江下游、厦门湾、三都澳、泉州湾、九龙江口、漳江口、福清湾、兴化湾、福宁湾、沙埕港、漳浦莱屿列岛、诏安湾等建立一批沿海湿地特别保护区,保护湿地、红树林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2010年各市、县所在地建有垃圾和污水处理场,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均应达到60%以上。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炭)、悬浮物和大肠菌群的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运营管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0年全省危险废物基本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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