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6]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一五”期间贯彻落实《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建设目标,认真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一)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生态省建设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在今后的五年,要形成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态势,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到2010年,全省生态效益型经济形成规模,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进入较高层次的生态省。各地也应从自身现有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出发,全面规划,合理确定本阶段生态建设的目标,与生态省建设目标相衔接。要立足当前,处理好近期、中期、长期的关系以及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抓好“十一五”近期主要工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生态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使生态省建设能够不断取得实效。
(二)抓紧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底前经同级政府或人大批准颁布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结合全省及本地区生态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部门职能,于 2006年底前制定相应的生态建设配套实施方案,切实负起对本辖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按年度分解、细化、落实《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落实具体的实施步骤与举措;要与“十一五”规划、2020年长期规划相衔接,做到上下对接,相互促进,真正以生态乡镇、生态县、生态市建设为载体扎实推进生态省的建设。
(三)强化生态省建设指标的考核评价。要把生态省建设完成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通过评价指标来客观评价、动态跟踪和综合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各行业、各区域以及示范区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要求,于2006年底前研究制定不同层次生态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展方向,用于考核相关领域或区域生态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状况,指标评价的要求要与各地“十一五”规划以及“十一五”专项规划衔接。既要重视考评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土地退化指数等约束性指标,还要重点考评与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主要水系水环境质量、城区绿化覆盖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