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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防治我市空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弃烟囱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锅炉烟尘排放和废弃烟囱拆除的管理。

  二、限期治理的范围:

  (一)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朝阳分公司、长春市物业公司供暖公司等单位(具体名单见附录一);

  (二)锅炉已停用、拆除,但烟囱尚未拆除的吉林大学、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等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录二)。

  三、限期治理的要求:

  (一)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GBI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市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的通告》(第5、7号)的规定进行治理;

  (二)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必须淘汰,其供热任务移交集中供热热网经营单位,实行并网供热。

  (三)锅炉已停用、拆除的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废弃的烟囱。

  四、限期治理的时限:

  (一)生产锅炉必须在8月31日前治理完毕。

  (二)采暖锅炉和参加集中供热锅炉必须在9月30日前治理完毕或者并网。

  (三)废弃烟囱必须在10月31日前拆除完毕。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同房地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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