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6]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
(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防灾减灾及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采取的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在原有国家规定的森林火险天气五个等级的基础上,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置在进山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