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及时颁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审批责任。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审批方式的创新,探索建立和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审批项目的跟踪研究和后续监督,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追究内容、追究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调整处理意见,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行为。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及时调整各级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配置(省编办、省监察厅牵头)。
(二十九)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规划立项、编制、论证、衔接、审批、实施、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继续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港口建设管理体制,巩固扩大厦门港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积极推进跨行政区港口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强对港口码头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及临海经济区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提高港口一体化发展水平,做好港湾岸线的科学规划利用和临港经济密集区的合理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编办牵头)。
(三十一)推进事业单位体制和公务员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积极开展教育、文化、卫生和涉农事业单位等的体制改革,调整结构布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最大化的目标(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编办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快公务员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省人事厅牵头)。
十、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二)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对2006年需出台的改革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适时出台;对跨年度的改革任务,要合理安排改革进度,确保改革及时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配套。及时跟踪了解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年终汇总上报工作。省监察厅、省发改委要对年度各部门推进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三十三)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认真吸收国外发展市场经济的有益做法,努力使改革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反映客观规律。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努力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改革举措,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尤其是对关系全局、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改革方案,努力减少和避免风险。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要分清轻重缓急,正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各项改革都能稳步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