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县(市)分担比例:
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闽侯、长乐、永安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石狮、晋江两市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漳州和龙岩市辖区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福州、泉州市辖区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2.对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含农村税改专项资金)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中央今后调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
2.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我省现行的一、二、三类地区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
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杂费标准分别为140元、160元、180元;
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250元、270元、29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杂费标准分别为200元、220元、240元。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改工程,消除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逐步建立校舍维修改造投入长效机制。省、市、县、区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确保各地每年新增危房校舍得到维修和改造。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不减少,并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不得拖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