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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部署,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认真贯彻中央出台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在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中,加大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省对各地税改造成的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缺口给予全额补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当前低水平、维持性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
  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含原莆田县和原宁德县级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按8:2比例分担 (即省财政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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