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范围的通知
(渝办发〔2006〕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市政府自2005年起,在万州、涪陵、黔江、渝中、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双桥、铜梁、永川等12个区县(市)试点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城市贫困群众的就医困难。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市政府决定扩大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试点区县(自治县、市)
为加快完善三峡库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范围增加巴南、江津、长寿、丰都、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等12个区县(自治县、市),使试点范围扩大到24个区县(自治县、市)。到2006年底,在三峡库区全面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试点工作内容
新增试点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7号)明确的试点工作内容,从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探索医疗救助方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服务、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着手,尽快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在2006年8月底前,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并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办事程序,抓好每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做到救助对象准确,审批手续完备,确保在2006年10月底前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位。12月底前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