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要根据《通知》和《意见》的要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订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发办法。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所欠社保费应一次性予以补缴。困难企业确实无能力补缴的,可由职工本人申请停保,经批准后对欠费进行暂挂帐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