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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属集体企业的,必须是原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八)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可由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代为申请办理。
  (九)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1、就业困难对象包括:
  ①持《 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1日)。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③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2、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
  ①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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