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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3、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就业数量大的私营、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准入条件、投融资、税收、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4、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机制,促进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落实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和《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需再就业的人员。
  3、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地要切实加强《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通知》和《意见》的精神,切实落实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地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免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次1 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市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证、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同上。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级财政给予50 %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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