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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积极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汕头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再就业,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地劳动力来汕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培训促进就业、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6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三)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努力扩大就业容量。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汕头港口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优势,大力发展工业,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发展,特别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
  1、发展工业,扩大就业容量。大力推动大型项目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发展,拉动就业的增长,使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2、发展第三产业,开拓就业岗位。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鼓励发展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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