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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6修订)

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2001年8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汕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人事、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前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军人)证证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按地方税收征管归属,送相应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查。驻汕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送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用人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及其参保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年审。
  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用人单位,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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