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企[2006]636号)
省属各企业:
为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人劳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商业银行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经省政府批准,从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净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五)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按规定可调整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
(六)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余额结转。
(七)其它资金来源。
第五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统筹兼顾改革发展稳定,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第六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