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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行[2006]660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幅度内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政府

  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预算拨款(含地方财政拨款和中央财政补助专款);

  (二)社会捐赠(含各社团、基金会转赠捐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管理

  第六条 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补助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司法局,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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