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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2006]45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04]124号)、《关于在全区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04]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近期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内国土资发[2004]124号、内国土资办发[2004]90号文件下发以来,辖区内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2006年7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将在今年8月1日~9月30日期间对部分盟市进行抽查,进一步推动全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简称地测机构),要求所有矿山企业组建或聘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测机构,督促大、中型矿山企业建立规范的矿山地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地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培训。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能,把矿山年度检测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采掘资料)和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销的依据,未按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到2006年底前,各盟市、旗县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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