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各地方政府不能以一票制征收税费的办法征收煤炭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如需要由某个部门代征煤炭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必须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委托书,其征收公式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五条执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
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地质检测动态监管和补偿费征收等手段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利用资源机制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完善必要的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要明确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矿管机构和人员负责核实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工作,并将核定的开采回采率情况向征管机构和人员提供;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煤炭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管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向征管机构和人员提供实际开采回采率情况;征管机构和人员依据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五条规定,确定企业应缴补偿费数,并完成征费工作。
㈡大力开展培训。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盟市国土资源局、重点旗县和重点企业的培训工作,盟市和旗县国土资源局也要适时组织好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补偿费征管人员、地测技术人员、煤炭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熟练掌握补偿费征收、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回采率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促进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附: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略)
2.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
3.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汇总表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2:
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
┌──────────┬──────────┬────────┬─────────────┐
│采矿权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
├──────────┼──────────┼────────┼───┬─────┬───┤
│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编│ │核定生产能力(万│ │实际开采煤│ │
│制单位 │ │吨) │ │层数 │ │
├──────────┼──────────┼────────┼───┴─────┴───┤
│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批│ │批准的可采煤层及│ │
│准单位 │ │编号 │ │
├──────────┼──────────┼────────┼─────────────┤
│设计采煤方法 │ │实际采煤方法 │ │
├──────────┼──────────┼────────┼─────────────┤
│设计采区回采率(%)│厚煤层 │(填写煤层代码或│(填写回采率数据) │
│ │ │编号) │ │
│ ├──────────┼────────┼─────────────┤
│ │中厚煤层 │ │ │
│ ├──────────┼────────┼─────────────┤
│ │薄煤层 │ │ │
├──────────┼──────────┼────────┼─────────────┤
│核定采区回采率(%)│厚煤层 │ │ │
│ ├──────────┼────────┼─────────────┤
│ │中厚煤层 │ │ │
│ ├──────────┼────────┼─────────────┤
│ │薄煤层 │ │ │
├──────────┼─────┬────┴────────┴─────────────┤
│复查(核定)意见 │县(市)或│填写对煤炭矿山企业填写内容的审查意见和核定采区回采率的│
│ │市(地)国│依据 │
│ │土资源主管│ │
│ │部门初审意│ │
│ │见 │ │
│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 │
│ │ │签字: │
│ ├─────┼───────────────────────────┤
│ │省级国土资│填写复查(核定)依据 │
│ │源主管部门│ │
│ │复查(核定│ │
│ │)意见 │ │
│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 │
│ │ │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