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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2006]57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煤炭矿山企业: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请贯彻执行。
  一、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
  ㈠严格复查标准。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露天开采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进行。凡已确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重点复查是否与经过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相符合。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的,参照《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办法》(1998年煤炭工业部第5号令)由国土资源厅统一进行核定。
  ㈡规范复查程序。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煤炭矿山企业填表。煤炭矿山企业(含企业集团)以采矿许可证为单位,如实填写《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报负责征收其补偿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2、复查。按照谁征收、谁初审,逐级汇总上报的原则做好复查工作。旗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负责征收补偿费的煤炭矿山企业填写的《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进行初审并汇总,在规定时间报盟市国土资源局。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旗县级国土资源局上报的《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进行复审,并连同本级负责征收补偿费的煤炭矿山企业填写的《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汇总后,于2006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终审。
  3、公布复查结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区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情况审核后在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煤炭矿山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复查。
  4、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经过复查并无异议的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情况反馈给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的依据。
  二、从严审查煤炭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
  ㈠加强对煤炭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管工作。煤炭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检测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审核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核定煤炭矿山企业当年动用的资源储量和采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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