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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激励政策

  (一)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中,要同时编制符合我省建筑节能实际需要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标准体系。

  (二)政府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和建筑节能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四)新建建筑工程竣工后,对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标准的投入。

  (五)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节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可按当地标准适当减免取暖费。

  七、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筑节能工作放在十分突出位置认真抓好,全面负责建筑节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制定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规划,指导建筑节能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三)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强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把各建筑节能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到实处。规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依法监管。要尽快实现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

  (四)加强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作为所有注册建筑师、暖通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师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分期分批分类进行培训。加强节能施工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施工操作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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