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认真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整合供热资源。要坚持城镇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补,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逐步改变分散供热的模式,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五、大力发展、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
(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重点研究开发建筑节能结构体系、新型墙材、节能门窗、节水器具、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浅层地能应用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中水回用技术等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材、高效节能门窗、高效节水器具等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开发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进度,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革新。
(二)加强新型科技推广中介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和个人成立科技推广机构,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推广中介机构联系政府、行业、企业和市场的优势,为成果推广提供全过程服务。科技推广中介机构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工程,在科技成果工程应用项目的决策、规划、设计、生产、施工等多个环节,强化全过程跟踪服务。在投资开发商进行投资项目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时,推广中介机构即可跟踪参与提出较为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科技资源向资本的转化,为成套技术系统集成的工程应用创造条件。
(三)加强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效节能建筑材料、高效采暖与制冷系统设备、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基地,建立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雨水收集、海水淡化、节水器具、垃圾处理与资源再生利用技术与设备等产业化生产基地。
(四)建立建筑节能新技术公告制度。要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目录;开展对建筑节能材料部品的认定工作,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性能标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建设、施工单位要选用获得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识,并推广应用的技术和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