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2006年,全省城市(含县城)行政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沈阳、大连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建制镇和农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节能,有条件的地方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
到2010年,大、中、小城市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量分别为应改造面积的25%、15%和10%。
“十一五”期末,形成比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以太阳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广泛利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广泛使用节能灯具和新型节能光源。加速既有建筑和公共建筑光源和灯具的改造步伐。到2010年,公共建筑使用节能灯具和光源率达到60%以上,既有住宅达到40%以上。新建和既有建筑应积极推行中水回用设施,50%的公用设施要有中水回用冲厕的管道和设施,30%的新建住宅有中水回用冲厕的管道和设施。新建住宅区普遍实行分户供热和按计量收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
二、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尽快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对既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