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严肃劳动保障监察纪律,不得滥用当场处罚权。凡发现错案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及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劳社当罚字[ ] 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 罚款收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