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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由该案主办监察员当场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意,事后应当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简易程序的基本实施步骤:

  (一)出示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证件;

  (二)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

  (四)指出违法事实,责令用人单位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告知拟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金额,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告知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六)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八)开具罚款收据;

  (九)结案,跟踪落实,上报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当场送达被处罚用人单位后,分别送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办监察员即可以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案件有关资料必须在收缴到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缴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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