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2005]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
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案情征求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意见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