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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电子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满足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和符合本暂行办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报价时间在前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为无效投标或无效报价:(一)投标或报价时间在规定的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之后的;(二)投标或报价内容与采购需求有重大偏离,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三)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而无法合理解释的或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四)投标或报价内容中对规格要求、分项报价说明等信息说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说明的;(五)投标或报价信息中出现说明不一致的;(六)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的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为非完整文件;(七)符合采购文件中投标或报价无效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采购项目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织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二)同等条件下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上的政府采购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效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当依法出现第一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的情况时,可以从第二候选供应商中选择,依次类推。

第五章 意外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政府平台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等意外情况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正在进行的电子政府采购暂停进行。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通过网络访问的;(二)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应用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三)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四)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出现计算机病毒且发作无法完成正常操作的;(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意外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受此情形影响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无效;在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进行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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