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是由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硬件基础设施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身份验证系统等系统软件基础设施以及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用软件等组成。
网络硬件和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省集中采购机构共享使用。
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用软件建设的主体部分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其软件需求分析、业务操作模型、系统设计开发、版本更新换代由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筹资建设并交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使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是一项长期和系统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应用软件,应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资开发、维护、升级、更新。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保密性,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当取得合法的安全认证,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当在该平台上注册并获取电子密钥,对于注册后获取的代表自身身份的电子密钥以及用户密码应妥善保管,并对用户密码应按相应规定作定期修改和维护。对因保管不善而让他人盗用当事人身份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所做的操作行为导致的后果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政府采购建设应按照“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小步快走、步步见效”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初期从协议供货采购的电子商务和定点服务采购的电子采购卡以及大额项目的电子招投标入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和使用领域。
第二章 会员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申请成为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会员供应商,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有参与电子政府采购必备的联网计算机等设备条件和能力。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免费注册成为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会员供应商,同时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成员,名额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