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电子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信息化监管部门认可的,应用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化平台。
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当与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
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填报、流转、审核、交换、查询、统计和打印政府采购需求申报书、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采购信息公告等活动。
第六条 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按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通过注册成为会员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后,依法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依法对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数据库。
第九条 采购人应设立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电子政府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