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跨区(县)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各区、县局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用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及监督检验
1.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四年),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安全监察机构将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工作由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进行。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交付安装使用。对压力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将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对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履行安装告知手续,并按照《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验单位对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4.依据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津质技监局特[2004]508号《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办理跨区(县)长输管道的“安装告知”手续;各区(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公用和工业管道的“安装告知”手续。
5.依据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津质技监局锅[2002]389号《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核准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