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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及使用登记工作

  1.从现在起要积极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并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

  2.工业管道的检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在线检验可由使用单位2名以上持“在线检验员证”人员进行。

  3.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

  4.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公用管道,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到市或区县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已完成全面检验且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则》的规定到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安全评定或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可办理注册登记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严格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6.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则》规定,到市或区(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安全监察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发证或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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