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信息产业局。负责审核审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税控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售后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管;负责对税控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
(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税务机关制定发票有奖办法,并负责发票有奖办法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推行范围
(一)凡是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纳税人,都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1.从事商业零售(包括批零兼营)、加工修理修配、饮食、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经营;
2.月销售收入(营业)额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税款征收起征点以上。
(二)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且财务管理相对健全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店暂缓购置、安装税控装置。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另行组织实施税控改造。
(三)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收款机,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推行;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收款机,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推行;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四)地税系统原推广使用的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凡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应当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
四、选型招标
凡通过信息产业部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要按照国税发〔2004〕44号文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招标方案,报经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18号)的规定实施。
五、推行步骤
全省计划用5年时间,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