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冀劳社办字[2006]39号)
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转报的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香(秦)酒[2006]第005号〕收悉,根据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结合该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现批复如下:
1、同意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如下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司机、文秘、外勤、推销、货物发运、装卸及仓储岗位人员;
(2)公司长途运输和仓库装卸及保管岗位人员;
(3)其他因职责范围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2、同意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部分受季节及生产工艺等因素制约,需连续作业岗位的人员,如原材料采购人员、酒类生产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应根据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分别按周、月、季、年计算,相应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40、167、502、2008小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4、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方式,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应按照《
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经营、工作任务的完成,严格执行平均每月工作加班加点不超过36小时的时限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