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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章丘市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章丘市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6]58号)


章丘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章价字〔2006〕16号)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的精神,同意你市提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即: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2元调整为0.7元,工业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2元调整为0.8元,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由0.2元调整为0.9元。使用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亦按以上用水性质分别征收每立方米0.7元、0.8元、0.9元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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