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开放前,各游泳场所的负责人都要认真核对游泳场馆有关准予开放和经营有效的许可证照,未取得不得擅自开放或经营。各游泳场所内从事销售饮料、冷冻饮品、瓶装水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也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尚未办理的应及时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今年10月底以前凡对外开放的游泳场馆均要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通过对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卫生要求的综合评分,确定相应的卫生管理等级和卫生监督检查频度,务请各游泳场馆高度重视,积极准备,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游泳健康证样张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杭州市游泳健康证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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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度杭州市游泳健康证 │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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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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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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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筛查结论: │
│经健康体检筛查,结合游泳者健康状况申报,未发现游泳禁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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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医生签名: │
│ 体检时间:2006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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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体育局 杭州市卫生局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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