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卫发〔2005〕156号)
各游泳场所:
在人工游泳池(场、馆)实行凭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入池游泳是《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传播,确保游泳者卫生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游泳场所健康体检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游泳者健康和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游泳场所健康体检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健康证的发放管理
《游泳健康证》是由取得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体检工作要求,经医学检查,并结合游泳者健康状况申报而筛查游泳禁忌症的体检合格证明。《游泳健康证》由游泳者或游泳者监护人健康申报,经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体检项目逐项检查合格后由体检的医生签章(字),单位签章后在当年自然年份内生效。《游泳健康证》是游泳者凭证游泳的证明,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让、复制。
《游泳健康证》应加贴本人照片,证件格式和载明的内容由杭州市体育局、卫生局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设定(见附件),统一印制和发放管理。游泳者首次体检,没有照片的可作临时免贴照片签发,事后游泳者应补贴,体检单位可补盖印章。
《游泳健康证》由承担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需要向杭州市体育经济协会及有关游泳场馆服务点联系订购(地址:杭州市曙光路126号201室,邮编:310007,联系电话:85124629)。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未经体检签发《游泳健康证》,游泳场所不得以售代检,出售空白的《游泳健康证》。违反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游泳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管理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包括在宾馆、饭店、游泳场馆等内设的医务室和持有《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的医务人员可承担游泳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承担游泳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工作程序,做好游泳健康体检登记和报告。承担体检的医务人员应有两人,其中一名为主诊医师,负责游泳者健康体检的主诊。体检点应设有洗手、消毒设施,配备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体温计和额带反光镜等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卫生用品,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消毒制度和规范。要建立体检登记专本,详细记录被体检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体检项目、结果和结论,登记项目不得缺项。
为方便游泳者健康体检,有关游泳场所可以与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现场健康体检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派驻有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的专业医务人员在游泳场所设立体检服务点,开展游泳者体检服务,签发体检合格证明。在游泳场馆设点体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向游泳场馆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和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连同健康体检服务协议专册存放备查。派出医疗单位应将设立体检服务点的单位、驻点医师姓名、职务、职称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健康体检服务。